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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售票员在车辆行程过程中摔下车保险该不该赔

日期:2016-8-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新蓝网8月19日讯 客车的售票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售票员的身份是否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该赔吗?昨天,奉化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江某为一中巴车的售票员,2013年10月,客车行驶至轻纺城红绿灯路口时,驾驶员张某因乘客下车后未关上车门而行驶,导致车上的售票员江某摔下至公路,以致客车右后轮从江某右足碾压而过。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某住院,花去医疗费3.6万元。2014年6月,江某向奉化法院起诉承包人与保险公司,要求该客车的承包人陈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元,上述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系车上人员,原告是跌落车外的,原告的身份应属车内人员。同时原告本身作为售票员,在事故发生时站在乘客上下车的踏板处本身就是错误。而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及时告知驾驶员车门未关这一情况,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治癫痫最好的医院。被告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江某为售票员,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载明其为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不适用强制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于适格被告,无需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受到伤害癫痫药品,其有权请求赔偿。驾驶员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江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即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车门未关先被摔出车外,后被该车碾压致右足损伤,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置身于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8000元,陈某赔偿剩余损失12000元癫痫病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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