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本报记者冯立中 安徽省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名监督员近日成了“罪人”。他们是因为在打击非法行医中,对违法者开出了严厉的罚款单,但因为对方无力缴纳罚款,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只能减少罚款数额。为此,当地法院判处他们犯了“滥用职权罪”。 “在日常对非法行医者的监督执法中,我们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开具罚款单,目的是用高罚款来吓阻非法行医者。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要看执行对象的实际情况,必要时会适当减少罚款的数目,便于案件顺利执行。”合肥市卫生监督所的同志这样说。 那么,这种“高罚款低执行”的行为是罪还是错呢?近日,3名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他们无罪癫痫病要怎么治。 罚款中执行到位的不足1/4 长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说,长丰县卫生监督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仇某、副所长单某、监督员黄某,在2005年至2007年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对当地41起非法行医案件共开出了102.7万元的罚款单,但是执行到位的只有22.33万元。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20起案件在罚款部分到位后结案;2007年的21起案件移交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更改,其结案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名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轻处罚决定后结案,属于程序违法。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2005年、2006年的42.07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2007年的案件虽已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结案工作程序已经完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医疗市场已经产生影响”,故38.3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的责任也要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还说,因为行政罚款不能执行到位,客观上造成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据此,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3人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高罚款低执行”是习惯做法 3名被告在二审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做陈述时说,在罚款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结案是卫生监督所成立以来的习惯做法,是经过监督所集体讨论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意的,也是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操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2007年的21起案件已经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再把责任推向卫生监督所更加没有道理癫痫病发作危害有多大。 被告的辩护人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执行不到位属于国家财产的损失,任何一项罚款都不能无视其中的要素之一——被罚人有没有缴纳能力的问题。法庭以假设为前提,设定这些人都具有缴纳罚款的能力,所作出的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不能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提出了三种解决办法,法律用语均为“可以”,表明是倡导性规定,而非排他性规定,监督员采用其他方法结案并不违法。辩护人同时强调,至于当地出现的非法行医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法庭的举证和质证表明,没有证据证明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关系。 据卫生监督界人士介绍,打击非法行医之所以出现“高罚款低执行”的情况,主要是卫生监督机构为了用较高的罚款数额来吓止非法行医者,让他们退出医疗服务市场。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还要看被执行者的实际经济情况,“总不能掀房揭瓦,导致矛盾激化吧!”据悉,这种“高罚款低执行”的情况在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各行业的行政执法中都有出现。 “有一个非法行医者自己是癌症患者,家里有3个孩子正在读书,受到行政查处后被罚款3万元。这位非法行医者的全部家当也不值3万元,怎么能按照数额执行?”被告黄某说。另一被告仇某因为打击非法行医,多次遭到非法行医者的殴打,导致腰椎骨折,不得不两次接受手术治疗。“总不能让我们流汗、流血再流泪吧!”仇某说。 “执行难”是行政处罚的通病 “执行难”是我国行政处罚执行的一个通病。被告的辩护人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即便是长丰县人民法院自己,在对13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中,罚款执行到位率也只有15.55%。“我们在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的情况下,执行到位率还达到21.7%。同样是执法,你们无事,却判我们有罪?”仇某说。 据悉,长丰县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2005年前,该县医疗市场混乱,仅县城水湖镇的非法行医户就有80多家。2005年卫生监督所成立后,卫生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举报就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使医疗市场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2006年,该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获得了合肥市卫生局的表彰,目前已成为被告的3名卫生监督人员当时也都分别受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 “你们有没有因为收了当事人的好处而减轻罚款数额呢?”记者问。仇某说:“检察院、法院认真查了我们的账目,原本是想找点证据,没想查出个‘廉洁监督所’。我们的监督员不仅没有拿当事人的任何好处,连‘吃拿卡要’的情况都没有查出来。” 针对此案的处理,安徽省卫生厅专门致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卫生监督工作不规范的表现之一,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表现,尤其反映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对某些非法行医者没有更好执法手段的尴尬。 省卫生厅认为,考虑到打击非法行医难度极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卫生执法正在逐步规范、很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等情况,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通常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为行政过错。 安徽省卫生厅的函中还说,此案已在全省卫生监督执法系统产生了很大反响。省卫生厅将举一反三儿童癫痫病的早期症状,加强全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严格规范执法,杜绝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